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我院办理的徐某、刘某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此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我院立案办理后,开展亲历性调查确定侵权事实、开创性评估水体生态损失、立体式预警防范非法放生,切实保障了案件的高质高效办理。本案庭审邀请了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网络同步直播,10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有效提升公众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和湿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起较好的社会反响。
下一步,我院将以此次获评典型案例为契机,聚焦国家治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发挥公益诉讼守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力争为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积聚更多实践样本。
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投放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此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
渔政部门将该线索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2021年2月,金坛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本案,开展侵权事实调查、打捞费用磋商、生态损害评估等工作。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金坛区检察院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贯彻<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本案移送集中管辖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底,南京市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其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长荡湖生态的健康稳定对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本案庭审邀请了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网络同步直播,10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提升了公众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和湿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