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嵩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接到了一通来自县看守所的电话,该所在押人员史某甲要求即刻会见检察官反映问题。放下电话,驻所检察官前去会见了史某甲。
2015年至2019年,家住伊川县的史某甲先后到当地农商银行以经营生意为由,通过贷新还旧形式累计贷款480万元,但最终因“过桥”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导致21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2020年9月15日,史某甲到嵩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1年9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贷款手续中的贷款人均显示为史某甲,且史某甲认罪认罚,由于其没有偿还贷款,该院于2021年12月10日以其涉嫌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9日,法院判处史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面对十一年刑期的判决书,史某甲难以置信,要求即刻约见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
“检察官,钱不是我用的,我是替别人‘顶包’的……”见到驻所检察官,史某甲说出了埋藏在心里的秘密。2015年,同村村民史某乙碍于自身的公职人员身份,以其经营的茶叶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想借用史某甲的身份证到银行贷款,承诺用一段时间就还,并表示如果到时还不上就用别人的名字再换借据“过桥”。碍于同村情分且对方是公职人员、钱款数目不大,以前也见过类似情形,史某甲便同意了。同年2月,史某乙以史某甲的名义在当地农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及时归还了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2016年5月,史某乙再次以史某甲的名义在银行贷款50万元,因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便通过贷新还旧的方式,先后于2017年6月、2019年3月用史某甲的身份信息在银行贷款120万元、30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贷款,然而史某甲不知情的是,在款项贷出后,史某乙把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在偿还完前期贷款后,史某乙仅归还了本息33万元便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最后一笔300万元的贷款还剩210万元未还。
史某乙想到自己若被追究刑事责任,稳定的工作和大好前途就全没了,于是再次找到史某甲,表示愿意给史某甲50万元补偿费,让史某甲替他“顶包”贷款事项,并再三保证会去“跑关系”做通法院工作,承诺史某甲被判的刑期最多两年多。史某甲心想两年能挣50万元,这比出去打工或者做生意强,便答应下来。就这样按照计划,双方编造了应对话术,史某甲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驻所检察官将史某甲反映的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并进行分析研判,鉴于史某甲描述的情节较为完整,细节较为翔实,认为史某甲反映的其为史某乙顶罪的情况可能属实。于是,该院对史某甲案件启动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史某甲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对史某乙进行追诉。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确认史某甲反映的情况属实。
2023年2月24日,洛阳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嵩县法院对史某甲作出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4月4日,嵩县检察院对史某甲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包庇罪进行变更起诉。
面对强大压力,史某乙被迫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骗取贷款的行为,以及让史某甲为其顶罪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归还了涉案赃款210万元。2023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妨害作证罪对史某乙提起公诉。最终,史某甲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史某乙也因犯骗取贷款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