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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2020-08-03 16:51:00  来源:常州市金坛检察院

  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为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接待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特修改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检察长包括本院正、副检察长以及其他党组成员。

  第二条凡本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单位和公民来访。按照时间安排,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前一天通知值班检察长,值班检察长在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岗的,应提前通知12309检察服务中心部门予以调整,按顺位安排其他检察长顶岗,以保证检察长接待日不发生空岗。

  第三条每星期二上午为检察长接待日,根据接待日程表,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在本院检察长接待室接待。

  第四条对重要的控告和申诉,如果控告人、申诉人有要求,可预约接待。预约接待的范围:

  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多次申诉、处理有难度的;

  2、对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较大反映、有关组织和人员要求检察长接待的;

  3、反映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4、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要求反映问题的;

  5、认为需要安排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信访。

  第五条检察长接待日所接待的信访,由首次接待的检察长负责到底,实行检察长接待首访负责制。

  第六条12309检察服务中心应负责做好接待的具体组织、接待和登记工作,行装、警务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待日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检察长接待日所接待的信访,由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记录、逐件登记,填写《检察长接待来访登记表》,并由当班检察长作出批示意见和签名。

  第八条检察长接待来访时,遇有重大、复杂问题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可要求该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人员一同参与接访。

  第九条对于检察长接待的信访案件,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要按照检察长的批示意见,在两日内移送本院相关内设机构,并统一负责催办和督办。

  第十条检察长在接待日接待所批办的案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工作要求,做到应答复尽答复。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耿丽萍